HR注意!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问题更严重!

2019-03-14 09:50:03 | 来源:人人背调HR干货营

你以为员工放弃缴纳对公司是降低成本,但其实是个坑。


是的没错。


正常缴纳社保的员工,平时看病就医能够按比例费用报销,但是对于一部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员工来说,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



我听到有HR笑了:总不能公司替他出吧?


那么,恭喜你,答对了。


马建国(化名)于2012年7月11日入职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入职时马建国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马建国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马建国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马建国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马建国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马建国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马建国医疗费56554.2元。


●公司认为马建国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马建国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马建国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对方不想支付医疗费并扔过来一只狗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又不同意支付,继续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马建国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马建国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马建国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对方表情凝重,觉得事情不简单


该公司支付了吗?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并且表示好委屈,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惠州中院说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核算,公司应向马建国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马建国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支付了吗?


支付了。



▲向法律低头


由此可见:一旦同意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申请,看上去双方你情我愿,但实际上是将公司置于风险之中,现实很残酷,后果很严重!


1.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还包括工作过程中突发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


2.员工患重大疾病怎么办?


没有医疗保险,实务中这笔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就全部转嫁到公司头上了,如果员工重病,要花的医疗费可能足以让公司老板感到身体被掏空。


3.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员工主动放弃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不支持员工的经济补偿诉求,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放弃社保本身就是一种无效行为,可以支持员工的诉求。


所以说: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个坑!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个坑!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个坑!


▲机智的HR早就看穿了一切


当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时,HR可千万不要放弃规劝,这种做法坑公司也坑自己!很有可能造成“一着不慎,满盘皆坑”的局面,调节、仲裁、上诉,耗费时间精力,影响正常工作(或者丢掉工作),怎么算都是损失。


所以

遇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并表示愿意签订“承诺书”

HR也要坚决表态:

绝不!!!





本文来源:网络整合

「8点HR」编辑整理





“本文转载自人人背调HR干货营,特此注明”

人人背调公众号

联系我们

400-158-2778

18513583671

可联络的微信号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方恒国际中心B座11层

    kefu@renrenbeidiao.com

Copyright © 2017   北京数聚之美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0174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