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修改!将有这些变化……
2019-01-10 10:43:39 | 来源:人人背调HR干货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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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国人大、劳动法库等网络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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